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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法院绿水法庭五措施审理公告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13-05-04  来源: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讯息 营山县人民法院绿水法庭针对近年来辖区公告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的严峻形势,采取五项措施,妥善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确保公告离婚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一是严格立案条件。

  在立案审查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交被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住所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证明,特殊情况下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住所地村、居委会进行核实,这样即可有效避免原告的恶意诉讼,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二是实行诉讼风险告知。

  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告离婚案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采用多种送达手段。

  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送达规定时,变三种送达方式选择适用为同时适用,在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同时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除应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外,还应尽可能到被告直系亲属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在程序上尽可能保证被告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

   四是加强证据审查。

  针对原告方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等证据加强审查,同时直接前往被告户籍地、原工作单位等地调查取证,尽可能查明事实真相;对于不能直接调查取证的,应请有关部门协助。

   五是加强法律释明。

  宣判时,告知原告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15日后,判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75日内原告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罪,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被告出现时,要向被告释明适用公告的法律依据。(讯息来源:罗雄)

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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